| 2003年9月,张小姐经过考察后决定将地址选择在萧山某商场,为方便张小姐经营,特许方于9月3日向张小姐出具了《特许经营授权书》一份,授权使用期限为1年。
但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萧山的商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开业,特许方表示只要在萧山的商圈内都可以另定地址,但是此后张小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经营地点,一晃1年就这样过去了。2004年9月,张小姐认为合同已满一年,自己一直没有使用该品牌,也不存在损害特许方品牌的情况,于是提出要特许方退回保证金1万元。特许方则认为,张小姐连品牌使用费也没交,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婉言拒绝。最后,双方进行了调解,特许方并没退还1万元保证金,只给予一点折价货品。
王红燕律师点评:品牌使用保证金概念的理解和处理是这场纠纷的焦点。虽然,本案中涉及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品牌保证金的概念,但是双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品牌使用保证金的收龋最终处理根据商业习惯,一般在加盟商不存在违反品牌形象并与特许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给加盟商。
加盟费该不该退
案例:魏女士于2002年11月加入了北京某足浴品牌的连锁经营体系,一次性支付加盟费12万元,并约定了3年的加盟期限。
开业后,加盟店经营不好,几个合伙人连续投资的60多万元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几乎血本无归,2003年7月,加盟店拆除了所有招牌后停业。项目并不像特许方所说的那样赢利,魏女士一直希望特许方能退回一部分加盟费,但这个要求遭到了特许方的坚决否定,称加盟费一分不退,这是商业惯例。
2004年8月中旬,根据律师的建议,魏女士和特许方签订了终止协议。9月12日,律师和魏女士一同前往北京与特许方经过3个多小时的商谈,特许方退回了近4万元的费用,达一年之久的加盟费纠纷终于结束。王红燕律师点评:遇到纠纷,应该先从合同约定找说法。根据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加盟费不能退还,更为主要的是,关于加盟费的组成,特许方也没有充分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期限内加盟费没有耗尽的原则,应该可以要回部分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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